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22
要旨
一、針對您欲於參賽影片中使用歌曲《海洋之心》(How Far I'll Go)演奏版作為影片配樂,該利用行為涉及「重製」該音樂著作(曲)及錄音著作(他人錄製之演奏版本);若參賽過程須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供人欣賞,亦會涉及另一 「重製」(上傳…
令函要旨
一、針對您欲於參賽影片中使用歌曲《海洋之心》(How Far I'll Go)演奏版作為影片配樂,該利用行為涉及「重製」該音樂著作(曲)及錄音著作(他人錄製之演奏版本);若參賽過程須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供人欣賞,亦會涉及另一 「重製」(上傳於伺服器之行為)、「公開傳輸」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針對所詢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 針對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原則上須與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詞曲經紀公司取得「曲」此部分之重製授權,亦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查詢授權資訊;又針對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授權, 經查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此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係由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所管理,您可向MÜST洽談公開傳輸授權。
(二) 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若您欲重製與公開傳輸該演奏版本,須逕向該著作人(通常為發行之唱片公司)取得其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上述利用行為。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等授權管道。
三、至於主辦單位欲於公開場合播放該創作影片,因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同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參照),故您無須針對「公開演出權」部分另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併予說明。
四、如仍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9年8月28日「電子郵件1090828」、108年9月20日「電子郵件1080920b」及106年3月6日「電子郵件1060214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