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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20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您所詢問欲在網路上連載小說,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係由您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您所詢問欲在網路上連載小說,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係由您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二、又我國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故無須登記與註冊(著作權登記制度早於87年即已廢止)。而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為了保護您的著作權,建議可以在您網路連載的著作上留下自己的姓名(或筆名),並保留與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如草稿、備份、增刪紀錄、或是您與他人就本著作有關之討論紀錄等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相關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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