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12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一、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將其重新打字排版,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之利用行為,打字排版後上傳網路或複印發行,則涉及「公開傳輸」或「重製」、「散布」之…

令函要旨

一、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將其重新打字排版,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之利用行為,打字排版後上傳網路或複印發行,則涉及「公開傳輸」或「重製」、「散布」之利用行為,「重製」、「公開傳輸」、「散布」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0款、第12款、第5條、第22條至第29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10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