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05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述您為所任職公司設計之海報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又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本法第11條規定,除受僱人與雇用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以…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您為所任職公司設計之海報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又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本法第11條規定,除受僱人與雇用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散布及公開傳輸權…等)。

二、所詢您任職公司擔任人資工作時為公司行銷之用設計之海報,未來離職時是否可對公司主張著作權、要求公司未來如要修改、對外發表,須得到您的同意等,須先釐清該海報是否為您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又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屬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詳參本局電子郵件1080517b)。

三、如上述海報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且依來信所述您並未與雇用人另有約定,則以您(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海報的著作人格權,您可以要求公司於海報上標示姓名、且不得不當變更海報內容,而您的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公司未來進行重製等著作利用行為時無須得到您的同意;反之,若該海報並非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您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公司未來如要利用須得到您的同意。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第11條、第15條至17條、第22條至29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100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