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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25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本局95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951020d參照),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詢高中學測及指考有些模擬考係由出版社出題,則該模擬考是否為著作權標的?由於所詢問題文意不甚清楚,故區分以下情形說明:

(一)如所詢意旨係舉辦考試的學校是直接利用出版社自行編製供學生練習使用之模擬試題(如市面販售的測驗卷)充作學測及指考之模擬考題者,則該等出版社所編製之模擬試題則非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該試題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若學校欲利用該等試題,因該等坊間業者所編製且已公開發表之模擬試題本身即為試題,故學校並無法主張本法第54條之合理使用規定,而仍應取得該出版社(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否則恐有構成侵權之虞。

(二)如所詢意旨係學校為辦理學測及指考之模擬考而委託出版社製作模擬考題以供舉辦其考試之使用,則出版社可視為學校之手足或實際執行單位,是以該模擬考如屬於前述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則該試題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又,出版社若依前述係受學校委託編製模擬試題時,如有利用非屬於前述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如利用其他家出版業者或補習班的題目),則本應取得該等出版業者或補習班之授權或同意方得利用,併此敘明(本局108年7月12日電子郵件1080712、及93年9月29日電子郵件930929參照)。

三、至所詢高中學測及指考之模擬考,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一節,倘尚有疑義,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單位,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學校洽詢確認;又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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