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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22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一、線上課程之內容如利用到他人著作,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線上課程之內容如利用到他人著作,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方有適用空間,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因此,所詢「非政府教育機關開設免費線上課程」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2條規定一節,如課程內容係以符合上述說明之方式引用他人著作,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並不因是否收費而有差異。至於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前述本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電子郵件1070911b解釋供參)。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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