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09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因此,如您係在國內取得由國內影音公司或代理商所代理發行銷售的影音產品,且該等產品為「…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因此,如您係在國內取得由國內影音公司或代理商所代理發行銷售的影音產品,且該等產品為「合法重製物」(即正版),則您於觀看後可以再拍賣轉售他人,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