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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4735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體育館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得標廠商申請著作權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體育館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得標廠商申請著作權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8月26日○○字第1090020775號函。

二、依貴處所提供旨揭案件之服務契約第14條第3款第8目約定,乙方(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係約定由甲方(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則其著作財產權係歸屬於甲方所隸屬之行政主體(即○○市政府),而甲方為該著作財產權之「管理者」或「代表者」,合先敘明。

三、按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據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契約關係,甲方可本於前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管理者」或「代表者」地位,決定是否授權廠商利用前揭著作;以及授權之著作標的(例如涵蓋何等履約標的產出之著作)、地域、利用範圍與條件(商業或非商業用途)等授權事項,悉由當事人約定之。惟此等對外授權利用,於貴府(公法人)有無其他相關規定限制,應由相關權責單位釐清。

四、又因前揭服務契約所載之立契約人「甲方」,列有「洽辦機關」○○市政府○○局及「代辦機關」○○市政府○○處、○○市○○處,究應由何機關作為前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管理者」或「代表者」授權予廠商?或應共同授權予廠商?涉及貴府(公法人)權責機關間就財產管理或權限劃分問題,與著作權法無涉。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於具體個案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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