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31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欲於拍攝衛教宣導短片中引用他人的歌曲」一節,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行為,如後續再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則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欲於拍攝衛教宣導短片中引用他人的歌曲」一節,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行為,如後續再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則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有關取得授權之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二、惟著作權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以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