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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27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您來信所述的圖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可能為語文、美術或攝影…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您來信所述的圖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可能為語文、美術或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他人如需利用您的著作,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詢,他人未經同意就「盜用」且「公開」您的著作,恐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上的侵害。您可採取下列方式維護權益:

(一)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二) 除上述直接對侵權者提起法律救濟外,如他人係將您的著作公開於網路平台,您亦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同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

三、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個案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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