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4650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20日函(本局收文日109年8月21日)。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之由立法院、總統府、司法院發行之「立法院公報」、「總統府公報」、「司法院公報」,如其內容屬中央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而屬前述第9條第1項第2款之範疇,該編輯物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是所詢在不更改內容及註明出處情況下重製,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1090004650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