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4650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20日函(本局收文日109年8月21日)。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之由立法院、總統府、司法院發行之「立法院公報」、「總統府公報」、「司法院公報」,如其內容屬中央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而屬前述第9條第1項第2款之範疇,該編輯物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是所詢在不更改內容及註明出處情況下重製,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