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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21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一、有關補習班老師的授課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側錄授課內容、將其販售的行為已涉及「重製」、「散布」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令函要旨

一、有關補習班老師的授課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側錄授課內容、將其販售的行為已涉及「重製」、「散布」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來函所稱補習班之工讀生側錄的上課影片,如屬未經同意所為,恐已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該影片即屬非法重製物,合先敘明。

二、雖然單純購買盜版品,尚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明知所購買為盜版品(盜版影音usb),後續又將其上傳網路、轉賣,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需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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