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20
要旨
一、貴公司將採購之電子圖書及電子期刊置於公司內部圖書資料查詢系統供同仁使用,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上傳於公司伺服器之部分),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此外,若貴公司供同仁「下載」當中的電子圖書或期刊,另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他人著作之…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將採購之電子圖書及電子期刊置於公司內部圖書資料查詢系統供同仁使用,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上傳於公司伺服器之部分),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此外,若貴公司供同仁「下載」當中的電子圖書或期刊,另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合先敘明。
二、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貴公司採購電子圖書及期刊供公司同仁使用,係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著作,依前述規定,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事項,悉依雙方授權契約之約定。是以,所詢貴公司能否將採購之電子圖書及期刊提供公司同仁「下載」或僅能供「瀏覽」之疑義,應依該電子圖書或期刊之授權契約內容認定之,故建議您洽詢該電子圖書及期刊的權利人瞭解其授權範圍,並且在授權範圍內利用著作,方不至於發生侵權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