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19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原創音樂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詞曲)或錄音(CD)著作,將他人之音樂或錄音著作放到APP上供他人收聽、…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原創音樂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詞曲)或錄音(CD)著作,將他人之音樂或錄音著作放到APP上供他人收聽、下載,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此外,我國已於去(108)年5月1日公布施行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如所詢之APP提供者明知他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而仍提供公眾使用該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APP程式,且受有利益者,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侵害者涉有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