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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18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本法之保護。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就使用他人的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本法之保護。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就使用他人的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又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您將自己之著作授權印刷廠印製一定數量,若該印刷廠自行印製超出雙方約定之數量,及後續廠商將超出約定多印之數量自行留置、或作為其他印刷品之包材、展示品使用、作樣本供他人參考等情形,恐已超出您授權範圍而屬於未經授權之重製、散布等利用行為,而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建議您可先與對方釐清授權範圍,促其停止侵害行為,如仍有爭議,您亦可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另亦可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發生著作權侵害之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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