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13
要旨
一、 翻唱他人歌曲,錄製成podcast節目並上傳至網路供大眾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如翻唱時播放錄有聲音的唱片當背景)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
令函要旨
一、 翻唱他人歌曲,錄製成podcast節目並上傳至網路供大眾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如翻唱時播放錄有聲音的唱片當背景)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 有關取得上述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方式,原則上應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如該著作財產權人已將其著作財產權部分權利(例如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則就該部分權利請向「集管團體」洽商授權事宜,為瞭解授權內容之詳細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若要利用既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要向誰取得授權?」(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音樂授權Q&A),較為清楚。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