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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4369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大隊函請釋示紙紮屋著作權抄襲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大隊函請釋示紙紮屋著作權抄襲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大隊109年8月4日保二(研一)字第1090469879號函。

二、依來函附圖,所詢紙紮屋係於平面繪製房屋各部件之圖案及折線,再依該折線組裝為成品,其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依其內容則分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重製」、「改作」或「散布」他人著作時,因該等權利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恐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紙紮屋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均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仍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四、有關協助判別告訴人創作與被告商品間有無抄襲之虞乙節,因本局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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