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806
要旨
您好!有關所詢您於蝦皮購物平台所上架商品之文字或圖片遭檢舉侵害智慧財產權下架,您已提出回復通知,但該購物平台不提供檢舉通知內文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所詢您於蝦皮購物平台所上架商品之文字或圖片遭檢舉侵害智慧財產權下架,您已提出回復通知,但該購物平台不提供檢舉通知內文一事,說明如下:
一、 「通知/取下」機制係規定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以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侵權。所詢蝦皮購物平台屬本法所定之「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參照),先予說明。
二、 依本法第90條之9規定,蝦皮購物平台為進入責任避風港,則應將踐行通知/取下之「處理情形」轉送給您;若您認無侵權情事,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請求回復,該購物平台應立即轉通知著作權人,如著作權人未依法提出訴訟證明,該購物平台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14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之內容。因此,該購物平台倘若符合前揭規定,即與該規定無違,如您已提出回復通知,著作權人亦未提出訴訟,則平台應回復被移除內容。惟該規定尚未要求須將檢舉通知內文轉送給您,故您要求蝦皮購物依法提供檢舉通知給您,恐有誤會。
三、 另依本法第90條之11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向ISP提出不實通知,致使用者因而受有損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檢舉者確有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致您受有損害,您依法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並得於訴訟中請求法院要求蝦皮購物提供檢舉通知內文等證據資料。
四、 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併檢附「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供參(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檢舉人是否提出不實通知,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ISP業者是否符合本法第6章之1民事免責事由規定?等節,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