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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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貴公司舉辦之徵文及抽獎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稿件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貴公司舉辦之徵文及抽獎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稿件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合先敘明。
(一) 貴公司於前述活動辦法規定參加徵文者須將稿件無償授權貴公司使用等是否合法一節,依照前述說明,自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與參加者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範圍,此屬私權契約自由原則,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入圍即需授權」之條款,確可能降低創作者參與活動之意願;且前述辦法似未約定貴公司取得授權利用之終止期限,由於實務上曾有類此案件,致提供作品之當事人認為該條款有失公平,經法院認定授權之一方可以行使終止之權利(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參照),建議宜訂明授權期間,以維護雙方權益。
(二)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而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因此,貴公司日後如需利用該等參賽作品時,除非已在徵文辦法中與參賽者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否則利用作品時仍應標示著作人的姓名,避免侵權爭議。
二、所詢問題二,如您利用他人著作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者,應依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應明示其出處。至於明示出處之方式,只要按實際利用情形,於著作中以合理方式註明清楚,使社會上一般人得以瞭解被利用之著作係出自何處即可,著作權法並未明文規定註明之方式。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