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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4037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所詢於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宴之音樂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所詢於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宴之音樂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7月21日109年度晶字第109072101號函。

二、於婚禮場合播放歌曲,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相關利用行為之行為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婚宴中播放音樂該由誰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須視準備及播放音樂之行為人而定;說明如下:

(一)若所播放之音樂內容係由貴公司提供並予以播放,意即貴公司承攬婚宴企劃之服務,範圍包含提供及播放婚禮音樂,則構成公開演出之行為,而有取得授權之責。

(二)若貴公司僅單純提供播放設備,由婚禮主人播放其所自備之音樂,由於貴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範圍並未及於音樂內容,故貴公司並非公開演出之行為人,即毋庸取得授權。

(三)上述說明,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80722、電子郵件1071106及100年1月12日智著字第10016000101號函釋(如附件)。

四、因著作權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著作利用行為或侵權等情,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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