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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720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 員工受機關指派公務而拍攝之照片,如該等照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可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於創作完成之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前揭員工職務上完成照片之著作權歸屬,雙方可自行約定之,若未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

令函要旨

一、 員工受機關指派公務而拍攝之照片,如該等照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可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於創作完成之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前揭員工職務上完成照片之著作權歸屬,雙方可自行約定之,若未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若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機關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員工利用該等照片參加攝影徵選活動(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

二、 至於來函所述貴機關欲將員工參賽照片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員工,而由機關享有所有權一節,釐清如下:按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而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指將前述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由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而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例如DVD、CD本身是物,取得CD是取得該CD的所有權,而非CD上音樂著作的著作權),其與著作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至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包括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屬於著作權法的範疇。因此,貴機關如僅擁有該等照片之所有權(物權),則僅取得支配所有物之權利,對於如有利用該等照片之需求時(例如翻拍、上傳網路、出版相片集等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因無著作權,則需再向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員工)取得相關授權,故貴機關是否授權員工參賽,以何方式為之?宜視機關就該著作欲取得何利決定之。至入選之獎金歸屬何方與著作權無涉,雙方自由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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