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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716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以,專利說明書及其圖式如符合前開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引用之部分須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因此,您撰寫論文欲引用專利部分圖文資料,如符合前述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又前述規定之「引用」並無一定的格式限制,但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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