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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3636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函詢問著作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函詢問著作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109年7月7日函辦理。

二、您所詢問「寫給兒童的中國歷史」書中包含插畫、文字、版面設計之著作權,是否歸屬黃振德先生所有一節。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亦即因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財產權歸屬或讓與利用範圍須視雙方契約內容而定。因此,有關本件「寫給兒童的中國歷史」之語文著作,雖已辦理著作權登記,惟該項登記,悉依申請人申報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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