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707
要旨
一、作家所撰寫之文章,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保護的「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
令函要旨
一、作家所撰寫之文章,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保護的「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又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故如有作家已死亡超過50年(如:蘇軾),則其文章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在補習班製作講義欲收錄當代作家所撰寫之文章(如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並於課堂上利用,涉及該文章之「重製」、「散布」等行為:
(一)如果您所收錄、利用的是文章的全部,由於私人補習班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立之「短期補習班」,且係以營利為目的,故著作之利用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您仍應先與著作財產權人聯繫(例如:向出版社詢問授權事宜或作家聯絡方式),取得其同意或授權後,再利用之。
(二)另著作權法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故如您係先有自己之創作,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文章之部分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有依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