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29
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在免費活動中播放電影一事,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在免費活動中播放電影一事,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如所辦理之活動屬「特定之非經常性」活動,且符合本法第55條「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之情形,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得公開上映(播放)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視聽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但如果是每週或數月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無法主張上述之合理使用規定,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來播放,方屬適法,否則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詳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及「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介紹) 。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前述規定的活動、有無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