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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24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一、所詢兒歌《城門城門雞蛋糕》若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至於所詢是否應另外取得授權,應依「此音樂著作之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而定:

令函要旨

一、所詢兒歌《城門城門雞蛋糕》若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至於所詢是否應另外取得授權,應依「此音樂著作之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而定: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所詢兒歌若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不需額外取得授權。

(二) 若該兒歌之著作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來信所詢於動畫影片中使用該兒歌之一事,可能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又動畫影片完成後,若將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分別亦會涉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綜上所述,建議您先行確定所詢兒歌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您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Email:[email protected])、台北音樂教育學會(Email:[email protected])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詢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

二、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8年11月6日「電子郵件1081106」及104年7月21日「電子郵件1040721b」。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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