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20b
要旨
有關您詢問街頭藝人於公眾場合表演,使用之歌唱用伴奏已購買版權,為何公播伴奏需繳年費4至5千元,顯不合理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街頭藝人於公眾場合表演,使用之歌唱用伴奏已購買版權,為何公播伴奏需繳年費4至5千元,顯不合理一事,答復如下:
一、 利用電腦伴唱機之伴奏於公眾場合表演,無論係營利或非營利,皆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旨揭所詢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來信所述「歌唱用伴奏已購買版權」部分,據瞭解,應係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於製造伴唱機時,需取得所灌錄歌曲之「重製」授權,方得於市場銷售。而利用伴唱機演唱,利用人則另會涉及「公開演出」歌曲之行為,需另外取得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至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如何計算部分,經本局前以電話與您聯繫,旨揭所詢「年費4至5千元」部分,查目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就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於營利性使用報酬費率為每台每年新台幣5,000元(未稅);前開費率之適用對象係指利用電腦伴唱機作為營利目的之店家,如小吃店、土雞城、檳榔攤、釣蝦場等,而街頭藝人利用伴唱機伴奏演出,該伴唱機係作為表演輔助工具,與前述以電腦伴唱機作為營利目的之利用行為有所不同,故應非該項費率適用之對象,應另向MÜST取得街頭藝人之授權,據瞭解,該會就街頭藝人之授權,往例每年約新臺幣1,000元左右,詳情請洽MÜST(電話:02-2511-0869)。
三、另依著本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您如與MÜST間就街頭藝人所適用之使用報酬費率發生爭議,除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外,如協商不成,則可依上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