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16b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立法背景,係為遏止近年所出現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透過網路閱聽非法侵害著作權內容之情形,故本款係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為要件,例如: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機上盒,…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立法背景,係為遏止近年所出現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透過網路閱聽非法侵害著作權內容之情形,故本款係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為要件,例如: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機上盒,其內建匯集侵權內容連結之APP,以提供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收看侵權著作內容,仍予銷售。(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二、因此,所詢銷售機上盒等設備之業者,有關其內建電腦程式,若於銷售時已確認所連結網站為合法,或附有OTT平台出具所連結的著作內容屬合法授權利用等證明文件,嗣後新上架的影音內容倘涉入侵權糾紛,而非銷售商所明知,因不符合上述「明知」之要件,將不會構成本款規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行為有無構成本款規定?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