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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16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一、有關將卡通圖案重現於蛋糕上,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711」函釋說明,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令函要旨

一、有關將卡通圖案重現於蛋糕上,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711」函釋說明,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如您發現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至是否提供獎金亦請一併洽詢。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等,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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