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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12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單純的人物名字因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保護,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單純的人物名字因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保護,先予敘明。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於臉書粉絲專頁之文章中使用金庸或古龍老師武俠小說的人物名字來代替第一人稱,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一節,依上述說明,人物名字不論是全名或名字,均僅為一名詞,並不受本法保護,故在文章內如果僅是單純使用人物名字字樣,而沒有對該小說內容行使其他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例如重製、改作,另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原則上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又所詢行為是否如您所附新聞個案,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之違反(如公平交易法),仍請諮詢該法之主管機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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