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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11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您撰寫的論文致謝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挪用該語文著作9成內容,將…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您撰寫的論文致謝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挪用該語文著作9成內容,將涉及重製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侵害著作權有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著作財產權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提出起訴,或向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尋求民刑事訴訟之救濟(檢舉專線:0800-01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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