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02b
要旨
一、所詢欲將《如果沒有你》此音樂著作重新編曲演唱,會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之「重製」與「改作」行為,而後將重新編曲演唱之歌曲作為電視廣告配樂,則涉及同項第7款之「公開播送」行為,因重製、改作與公開播送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將《如果沒有你》此音樂著作重新編曲演唱,會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之「重製」與「改作」行為,而後將重新編曲演唱之歌曲作為電視廣告配樂,則涉及同項第7款之「公開播送」行為,因重製、改作與公開播送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針對上述著作權之利用行為,相關授權方式如下:
(一) 針對「公開播送」之權利,經本局建置「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之查詢結果,此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係由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管理,建議您應向ACMA(電話:02-2726-0289)洽談,以取得公開播送授權。
(二)又針對「重製」與「改作」之權利,原則上應向原創作者嚴折西先生之繼承人(如詞曲已讓與他人,則應向其詞曲受讓之經紀公司)洽談授權,建議您先逕洽ACMA詢問此著作之權利人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說明,請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三、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6年12月28日「電子郵件1061228」及 本局100年5月25日「電子郵件10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