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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02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一、網路上之照片或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從網路下載該等著作之行為會涉及「重製」,將該等著作加上其他文字美編或重新排列組合等行為可能會涉及「…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之照片或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從網路下載該等著作之行為會涉及「重製」,將該等著作加上其他文字美編或重新排列組合等行為可能會涉及「重製」或「改作」,而再將上述著作透過網路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涉及「公開傳輸」,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來信所詢係將他人著作予以重製組合而成刊登商品宣傳販售等問題,除了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要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二、至於改作後另有創作的成果(所詢圖三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亦得成為獨立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皆受保護,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之有無原創性受著作權保護,是否為衍生著作或有無構成侵權等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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