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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28b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始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說明。

二、所詢委請路人協助於景點幫自己拍攝的照片,拍攝者有無創意之投入而符合上述攝影著作之要件?受委託拍照的路人是否即為創作者?均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論。又若受託拍照的路人是依照您所安排的構圖,如光線、人物大小、背景及角度等加以拍攝,通常該拍攝行為將可視為您手足行為的延伸,故該照片的著作人仍是您本人,因此後續將照片分享社群等著作利用行為係屬自身權利的行使,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照片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實際創作者為何?,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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