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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26b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一、翻譯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改作」行為,又將他人著作之內容登載於網路上,使公眾能自行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之內容,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公開傳輸」行為。因此,將原文漫畫小說及短片翻譯成中文並上傳至網路上,會…

令函要旨

一、翻譯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改作」行為,又將他人著作之內容登載於網路上,使公眾能自行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之內容,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公開傳輸」行為。因此,將原文漫畫小說及短片翻譯成中文並上傳至網路上,會涉及「改作」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即使未用於販售或是商業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仍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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