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26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於診所內播放電視節目是否涉及公開播送」之一事,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於診所內播放電視節目是否涉及公開播送」之一事,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1與問題2:
(一) 有關有線電視公司(有線電視業者)從院外拉線到院內每床的數位機上盒部分,由於係藉其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公眾收視,不論是否加裝強波器或分線器,均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之行為,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集管團體之授權後,始得為之。
(二) 至於診所提供病人收看電視節目部分,如果是每張病床之機上盒均透過直接將訊號一對一傳遞至電視機,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供病人觀賞,未在某一定點之機上盒接收電視訊號後,再透過線纜系統(例如分線器)另行傳送到各病床電視機,亦未另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該電視機單純接收訊號後予以播放,應屬單純開機,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請參考本局109年2月10日「電子郵件1090210」及106年7月3日「電子郵件1060627」之說明。
二、所詢問題3與問題4:無論電視機台係放置於診所內、大廳或病床前,若貴院播放電視之行為如屬上述「單純開機」之情形,則不構成公開播送之行為,亦不涉及任何著作權之利用行為,故無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九太科技公司為提供公播頻道之業者,如該公司要求貴院向其取得授權,建議您向其釐清該公司欲主張之權利範圍。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情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