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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13b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一、機關委請廠商出版文宣品時,如於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中,勾選「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表示機關就該契約之履約標的(例如本案之文宣品)取得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由利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著作,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機關委請廠商出版文宣品時,如於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中,勾選「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表示機關就該契約之履約標的(例如本案之文宣品)取得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由利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著作,先予說明。

二、惟承包廠商在履行與機關間專案契約所完成之著作中,有利用到第三人之著作為素材之情形,並不會因為上述契約中已勾選「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而當然由機關取得該等素材之著作財產權。機關應要求承包廠商取得該等素材之著作財產權或其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說明如下:

(一) 如廠商已取得該等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並約定為機關所有,則機關日後除可自由利用文宣品外,亦可自由利用文宣品中之素材。

(二) 如廠商係取得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完成履約標的,通常僅供該契約目的之利用(例如製成文宣品並散布之)。機關後續如有其他利用(例如單獨利用素材宣傳),則應要求廠商另外再取得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相關授權。

三、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採購契約範本僅提供採購時參考,而各機關欲取得之權利範圍樣態不一,無法完全臚列各種型態,故建議貴機關可於勞務採購契約中,視公務需要再增修契約條款,並請廠商提供相關授權文件,以資明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相關約定文件範本,請參考本局網頁(路徑:首頁>著作權>認識著作權>著作權介紹>政府機關著作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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