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12b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不以書面為限,書信、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所詢著作權授權契約書效力問題,著作權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一般民事契約處理,先予說明。
二、至於著作權授權契約書真偽及其證據能力等問題,及締約之一方非本國籍而產生準據法適用爭議,恐另涉及「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屬司法院權責,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建議您可直接與司法院聯繫(02-23618577)或徵詢專業律師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