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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12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目前智財局對於私人間的著作物授權契約,是否有像專利一樣,讓民眾登記」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目前智財局對於私人間的著作物授權契約,是否有像專利一樣,讓民眾登記」一事,答復如下:

按著作權法業於民國87年1月21日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局已不辦理著作權之登記業務;又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有關授權範圍及條件之約定,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登記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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