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23740號
要旨
主旨:貴署函請協助判別2018臺北市銀髮族運動會實施計畫(競賽規程)及其田徑獎項成績標準部分,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請協助判別2018臺北市銀髮族運動會實施計畫(競賽規程)及其田徑獎項成績標準部分,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4月30日士檢家來富109他986字第046891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二要件,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因此,旨揭計畫中的文字敘述及圖片等具體表達,如符合前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
三、又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旨揭計畫之「田徑獎項成績標準」部分,僅係將賽事項目、參賽者年齡、獲獎秒數等名詞、數值於表格中羅列,依前述規定,尚非屬著作權之標的。
四、至於旨揭計畫其餘內容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乙節,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署本於職權辦理,因本局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