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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11b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一、書籍之封面可能包含繪畫與照片,該等繪畫、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將其上傳網路,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一、書籍之封面可能包含繪畫與照片,該等繪畫、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將其上傳網路,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

二、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您來信檢附之網址範例,並詢問將書籍封面製成評論文章用的圖片封面是否違法一節,如該書籍封面係供評論文章所需的參證或註釋,且能夠與評論內容加以區別,則上開「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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