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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7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按數學試題內容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本局曾以109年4月30日電子郵件1090430答覆您。…

令函要旨

按數學試題內容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本局曾以109年4月30日電子郵件1090430答覆您。是以,數學試題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仍需個案認定之,先予說明。

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數學計算題中的「算式」本身,屬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因來信所舉例的數學計算題,其算式以外的敘述極為簡短,係屬單句或短句,並不具原創性,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您利用該試題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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