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6b
要旨
一、有關您欲將過去側錄之錄影帶轉存為數位檔,相關著作權規定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欲將過去側錄之錄影帶轉存為數位檔,相關著作權規定說明如下:
(一) 錄影帶係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將其轉檔為數位檔,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 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利用人如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您將該錄影帶轉檔之目的為僅供自行欣賞,且符合本法第65條之規定,而認該利用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原則上應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惟若消費者所為轉檔如係作為營利用途、以P2P(點對點傳輸)軟體或其他方式上傳至網路上分享予他人,即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若該行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8年9月6日「電子郵件108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