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6
要旨
一、 所詢欲於劇評網站放置戲劇、電影之海報或劇照一事,因海報或劇照通常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美術、攝影等著作,上述行為將涉及他人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
令函要旨
一、 所詢欲於劇評網站放置戲劇、電影之海報或劇照一事,因海報或劇照通常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美術、攝影等著作,上述行為將涉及他人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 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故來信所述撰寫影評、劇評「多數內容為原創評論,並附帶少數的海報與劇照」,如係先有自己之創作,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有依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後續著作之公開傳輸亦有主張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空間,並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至於來信所述「網站首頁預計以海報為主(在首頁不會有太多原創文字)」,則與本法第52條所定情形有別,仍請洽取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以免衍生侵權爭議。
三、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