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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1e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一、以下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以下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詢於飯店大廳、餐廳等公共場合播放點選Youtube之音樂歌曲(互動式傳播、非直播音樂),如係作為店內背景音樂,會涉及對該首歌「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聲音的版本)的「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若您透過Youtube頻道所播送之內容係「屬網路上同步轉播」,並直接以電腦同步播放,而未再利用任何擴音設備,則係屬「單純接收」行為,則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反之,若針對該同步轉播之播送內容,您有「透過電腦之外的擴音器與相關設備」於公眾場所播放,則屬「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利用人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

二、如您欲了解相關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網頁「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中「貳、常見利用型態授權管道及相關資訊」之第三項針對「餐廳、旅館、健身房、大眾交通工具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洽詢授權資訊。如需相關案例,請參考本局104 年1 月21 日「電子郵件1040121」及98 年10 月16 日「電子郵件981016a」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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