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1d
要旨
一、電影或電視劇官方網站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該等圖片改成迷因(meme)或梗圖形式,發布於網路自媒體,已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
令函要旨
一、電影或電視劇官方網站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該等圖片改成迷因(meme)或梗圖形式,發布於網路自媒體,已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縱使與產品販售無關,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將圖片予以改作,置於社交網路上流傳,藉以嘲諷、kuso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依本局行政解釋(電子郵件1040414參照),此種利用原則上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性有所不同,而具備所謂「轉化性之利用」;如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須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併提供參考。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尚無法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