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1c
要旨
一、Youtube上的新聞報導影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您單純以「嵌入」之方式,透過網站連結技術,於投影片中顯示Youtube影片內容,在技術面未將影片重製在自己的投影片,尚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
令函要旨
一、Youtube上的新聞報導影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您單純以「嵌入」之方式,透過網站連結技術,於投影片中顯示Youtube影片內容,在技術面未將影片重製在自己的投影片,尚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行為;惟如您係先將影片下載後再放入投影片,則會涉及「重製」行為;此外,在公司內部教育訓練中播放影片,供公司內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觀看,另可能涉及「公開上映」行為。上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貴公司於教材投影片引用他人著作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的比例甚低,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別者,即有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後續所涉及之「公開上映」在其製作符合第52條之前提下,亦得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並參照前述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