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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01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提及想剪一個以移民署旁邊雕像為主題的影片,並配以背景音樂一事,其中之雕像、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雕像)、「音樂著作」(詞、曲)及…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提及想剪一個以移民署旁邊雕像為主題的影片,並配以背景音樂一事,其中之雕像、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雕像)、「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詞、曲的錄音),如有利用之需求,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二、來信所提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作為影片主題的移民署旁雕像,屬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如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58條所定之4款事由的情形,就可以任何方式利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利用他人音樂製作影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若後續上傳至網路(如臉書、YouTube)供他人觀看,另會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原則上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要負民、刑事責任。詳情可參考本局「認識音樂授權流程」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如果您是該影片之創作者,即可享有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縱使帶平板電腦到移民署向公眾播放影片,將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仍得自行播放該影片,無須取得授權;反之如非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另外在播放影片時,影片中所使用素材(如背景音樂)之權利人雖不能主張公開上映權,但可主張影片製作時之重製權及上傳至網路時之公開傳輸權已如前述,併予提醒。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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