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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1600525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大學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適用費率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大學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適用費率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3月20日府教社字第109006976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第二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率。」又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第二項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故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函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其中就公益性目的利用之部分,即依前開條文分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以及「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等二項費率,並指定由單一窗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收取,合先說明。

三、貴府函詢社區大學開設使用電腦伴唱機課程應適用上述何種費率一節,查社區大學係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所設立,由政府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而據貴府來函所述「本縣社區大學係由縣政府直接委任縣屬國中小承辦」,如社區大學係由縣屬國中小承辦,各項教育相關經費皆由貴府編列預算支應,所收取之學分費依法歸屬國庫,屬於政府施政行為之一,學分費並非為獲取經濟上利益,與使用電腦伴唱機並無對價關係,即無涉及營利,得以適用「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之費率(即含稅2,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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