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9b
要旨
一、所詢老師將上課時講解聲音錄下來,讓學生自己在家裡配合課本或講義聽老師講解一事,以下分為兩部分說明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老師將上課時講解聲音錄下來,讓學生自己在家裡配合課本或講義聽老師講解一事,以下分為兩部分說明之:
(一)老師上課之講課內容:
老師上課之講課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則由實際創作人即老師所享有。因此老師將自身上課內容錄製(重製)、置於網路上供學生學習(公開傳輸),均屬著作權人自身正當權利之行使,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老師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
如該他人著作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該他人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老師上課講解之內容涉及他人著作,則錄製並置於網路上供遠距教學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老師利用他人著作係供教學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並能夠與講解之內容加以區別,且係在合理的範圍內利用,則此種「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107.9.11電子郵件1070911b解釋供參)。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