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9b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所詢老師將上課時講解聲音錄下來,讓學生自己在家裡配合課本或講義聽老師講解一事,以下分為兩部分說明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老師將上課時講解聲音錄下來,讓學生自己在家裡配合課本或講義聽老師講解一事,以下分為兩部分說明之:

(一)老師上課之講課內容:

老師上課之講課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則由實際創作人即老師所享有。因此老師將自身上課內容錄製(重製)、置於網路上供學生學習(公開傳輸),均屬著作權人自身正當權利之行使,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老師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

如該他人著作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該他人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老師上課講解之內容涉及他人著作,則錄製並置於網路上供遠距教學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老師利用他人著作係供教學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並能夠與講解之內容加以區別,且係在合理的範圍內利用,則此種「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107.9.11電子郵件1070911b解釋供參)。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0429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